三年前,阿辉(化名)从阿沁(化名)手中买来一套房子,因房子一直没办法过户,阿沁现在要求收回房子,这让入住房子多年的阿辉心急如焚。
阿辉说,三年前,他花40万元找阿沁买了一套面积130平方米的套房。当时,这套房子因开发商的原因,还没办理产权证。为此,他与阿沁签订了一份卖房协议,协议约定,他先付款28万元,等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,他再付剩余的房款;同时,约定阿沁若违约,必须付给对方房款总价的25%违约金。
拿到房子不久,阿辉就开始装修,随后入住。三年过去了,这套房子已经升值到100余万元。阿沁找上门来,开口要求收回房子,并愿意付10万元违约金。房价变化太大,这个条件阿辉显然不能接受,双方不欢而散。
目前,这套房子的产权仍在申办当中,阿沁已经将阿辉告到法院,要求阿辉搬出房子,将房子返还给他。
“我们当时的买房协议有效吗?阿沁若付10万元违约金给我,是否意味着我一定要退房子给他?”阿辉问道。
黄必良:阿辉与阿沁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、有效的,并且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,房屋也已经实际交付占有,且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,该产权权属清楚、明确。尽管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但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。
因此,根据法律的规定,如果阿沁以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解除,这是不能成立的,阿沁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腾房。
目前,尽管该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,但该权属是清楚的,阿沁在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已有办理商品房买卖的备案登记。阿辉可以等在阿沁产权证办下来后,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向法院起诉,要求阿沁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房屋产权过户(变更)登记义务。